航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上海海事大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实施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06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的通知以及上海海事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沪海大实验[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航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航海示范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海示范中心主要服务于航海类本科学生,兼顾相关专业的学生,培养适合新时代航海事业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航海示范中心,以不断改革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先导,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同时,加强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成为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航海示范中心。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承担全校计划内航海类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承担高校师资培训;承担船员、引航员和涉海人员职业和技能培训;承担航海科普教育;支持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第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高水平实验教学建立起具有实践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新体系,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实验内容以持续改进的教学思想为指导,实验课程设置既有基础实验技术,又有学科发展前沿、知识结构合理的实验内容;在实验项目设置上,按照改革后的实验教学体系重组实验课程,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按基础实验、专业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创业实验等层次组织实验教学;在实验教材建设上,组织专门人员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在实验教学方法上,要采用起符合学生认识规律、调节学生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实验热情的教学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 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航海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确保航海实验教学体系的实施。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

第八条  建立实验室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扩大中心受益面。

第九条  按时完成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完成中心师资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中心的各种信息、管理制度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数据库、网站,实现管理正规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 体制

第十三条  航海示范中心依托学校建设,实行学校垂直管理,接受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的直接管理,与商船学院合署运行。

第十四条 航海示范中心成立工作委员会。中心工作委员会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十五条航海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

第十六条  航海示范中心下设航海技术实验中心(内设船舶通信导航实验室、航海实验室、船艺实验室、航海模拟器实验室、水上训练中心、船舶管理实验室、平望水上训练站等实验室)、轮机工程实验中心(内设主机实验室、辅机实验室、船舶电气与自动化实验室、热工实验室、热能实验室、轮机模拟器实验室、船舶机舱综合实验室、热能工程创新基地、船舶储能与综合热管理实验室、清洁能源利用实验室等实验室)、特种(液货)船模拟教学平台、商船学院学科研究基地、商船学院实习基地(“育明”轮实习教学部)等机构。每个实验室设负责人一名。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航海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十八条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建立重大事项的会议决策制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航海示范中心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航海示范中心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办公家具等)由专人管理,并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经费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航海示范中心的建设经费和实验经费由航海示范中心主任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按照学校相关采购办法进行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航海示范中心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规程》、《轮机模拟器培训与管理》、《轮机模拟器软件调试业务指导》、《航海模拟器培训与管理》、《教职工奖惩工作指导》、《仪器设备校验与维修工作指导》、《多媒体教室使用须知》、《船员培训教学实施》、《实习、课程设计准备与实施》、《实验教学准备与实施》、《教学实习船航行实习环节控制》、《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工作指导》、《实验室管理》、《特种(液货)船培训与管理》、《航海类学生船员适任校内等效考试管理》、《船舶机舱综合实验室培训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航海示范中心成立安全及环保检查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安全及环保工作。各实验室管理员要每日检查一次,中心每两周检查一次,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根据管理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记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奖金发放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航海示范中心工作人员积极申报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验教学中。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五条  航海示范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航海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中心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年度自评自查和编制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年度报告的网上公开;

(三)负责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建设一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的教学研究团队,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全职人员,流动人员可以是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

(四)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

(五)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六)负责有计划的根据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更新实验教学项目和内容;

(七)负责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并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

(八)负责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如,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等;

(九)负责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负责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

(十一)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如在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等;

(十三)负责在保证完成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实验室对校内、外的开放共享,包括设立开放日等,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十四)负责推进中心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将信息化与教学深度融合,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提高团队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中心的宣传和辐射功能;

(十五)充分发挥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如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等;

(十六)负责相关文件文档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七)研究和处理运行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航海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心主任一般应为本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中心主任一般由商船学院院长兼任,由学校聘任。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博士学位,一般由商船学院分管教学和实验室的副院长兼任,由主任提名,中心任命,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航海示范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建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和相关教学和研究队伍;

(二)全面负责示范中心的日常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示范中心的定期自评自查和编制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航海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中心工作委员会推荐,由学校审核后进行聘任。

第三十条航海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审议中心实验教学体系;

(三)审议中心重大教学改革项目;

(四)审议中心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

(五)审议中心年度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航海示范中心各实验室设负责人1人(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中心聘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持并参与本实验室教学课程的建设,包括课程内容的改革、实验技术的研究、实验教材的编写、网络课件的制作与更新等,开设与提高研究型综合性实验。

(三)负责本实验室年度预算和成本控制。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师(含专、兼职)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工作,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有责任。兼课教师竞聘实验教学任务,实行流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师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主动参与实验室建设。航海示范中心要为实验教学改革提供条件和良好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前后的准备,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由航海示范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航海示范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航海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并应服从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三十七条  航海示范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中心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件规定、实施细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  航海示范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岗位的设定等工作,根据中心各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航海示范中心要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航海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航海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航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上海海事大学)

商船学院代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