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沪海大实验[202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文件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我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中心属性
示范中心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为其所依托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已获批准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它实验中心的运行管理可自主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上海海事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营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包括:上海海事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各相关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和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示范中心秘书处。
第五条 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和示范中心秘书处
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
委员任职根据其职务自然更替。
示范中心秘书处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常设机构。秘书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
各相关示范中心应成立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
各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必须是本领域高水平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各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由中心主任提名,报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相关示范中心应成立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本领域有影响力的非校内资深人士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可交叉任职、并实行任期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
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所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的领导和宏观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示范中心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目标;
2.组织做好学校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论证、评估和检查工作;
3.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各示范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4.制定学校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
5.负责落实示范中心建设条件保障工作,包括运行经费、队伍建设、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6.审核拟聘任示范中心主任人选,经学校人事聘任部门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7.研究和处理运行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九条 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
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由学校聘任的示范中心主任组建,其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本示范中心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开展本示范中心年度自评自查和编制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年度报告的网上公开;
3.负责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建设一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的教学研究团队,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全职人员,流动人员可以是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
4.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负责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
5.负责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6.负责有计划的根据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更新实验教学项目和内容;
7.负责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并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
8.负责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如,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等;
9.负责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0.负责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
11.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2.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如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等;
13.负责在保证完成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实验室对校内、外的开放共享,包括设立开放日等,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14.负责推进示范中心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将信息化与教学深度融合,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提高团队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强示范中心的宣传和辐射功能;
15.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如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等;
16.负责相关文件文档的归档管理工作;
17.研究和处理运行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十条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秘书处
示范中心秘书处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1.接受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
2.负责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全面指导示范中心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定期自评自查和考核等工作;
3.负责完成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申报遴选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做好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培育工作,合理布局示范中心,并根据教育部相关立项通知文件,不定期组织开展示范中心的立项和申报遴选工作。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基本条件
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示范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包括: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五)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最新的申报文件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
第五章 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示范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应遵循本细则第二条属性规定,围绕其主要任务展开,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示范中心管理机构应参照本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认真履行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的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日常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日常建设运行管理实行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示范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组建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和相关教学和研究队伍,全面负责示范中心的日常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示范中心的定期自评自查和编制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
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应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示范中心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应建立重大事项的会议决策制度。
第六章 考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示范中心秘书处组织各示范中心编制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督促各示范中心在其网站公开。
示范中心秘书处组织对示范中心开展年度考核,报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中心进行的定期评估,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整改提升或调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示范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