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上船实习费用标准及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30浏览次数:36

为了保障航海类专业上船实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航海类专业上船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官(简称“教官”)指导津贴标准、厨工工资标准、伙食费标准及发放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航海类专业学生上学校教学实习船进行航行实习、毕业实习、航行认识实习等实习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教官级别分类

教官按在校的职务、职称对应定级,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或持有船长、轮机长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为一级教官,讲师(主治医师)或持有大副、大管轮证书的教师为二级教官,助教(住院医师)或持有二副、二管轮及以下证书的教师为三级教官。

因工作需要,在学生上船实习期间被安排上船工作的处级及以上干部待遇参照一级教官,科级干部参照二级教官,一般干部参照三级教官。

三、教官工资标准

1.教官上船工资包含三部分:在校基本工资、学院工作量津贴和在船实习指导津贴。

2.教官上船后,在校基本工资和工作量津贴保持不变。按照教官级别给予不同的实习指导津贴:一级教官每天847元人民币、二级教官每天717元人民币、三级教官每天657元人民币。

3.另外担任教学实习部主任的教官每天增加40元人民币津贴。

4. 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如当时最新的中国(上海)国际海员薪酬标准与本办法公布当月的标准相差幅度大于20%,教官指导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四、教官工资发放办法

1.教官在船日期以教务处开具给商船学院、校医院、上海育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海公司”)调令上的日期为准。教官在教学实习船指导学生必须以“一完整批次”计,如派出部门因公确实需要中途调换教官,需经派出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换。

2.实习指导津贴发放从教官上船之日起算,根据具体带教天数计算,交接班的教官当天均计算天数。

3.教官在船实习指导津贴月收入总额的70%由商船学院每月通过学校薪资平台发放。

4.教官实习指导结束后,由商船学院教学实习部主任学生对教官进行考核评分。因教官个人原因没有完成在教学实习船指导学生满一批次或擅自提前下船(一天及以上),在综合考核时均酌情扣分。教官考核成绩均为70分及以上者(总分100分),补发实习指导津贴30%部分;成绩不足70分者,不再发放剩余30%部分实习指导津贴。实习指导津贴30%部分经商船学院考核评分、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商船学院通过学校薪资平台发放

五、厨工工资标准及发放

厨工由育海公司选聘船员担任,按育海公司规定工资、待遇标准计发。

1.公司规定的工资、待遇标准

    厨工工资由岸上工资和船上津贴两部分组成。休假时厨工只发放岸上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船工作时,除发放岸上工资外,大厨发放船上津贴1900美元/月,二厨发放船上津贴1800美元/月。

2.厨工工资从实习经费中列支,由育海公司发放

六、伙食费标准及带教业务费

1.在船教官、学生、厨工伙食费标准与所在船舶船员保持一致,其中学校补贴师生伙食费35元人民币/人/天,不足部分由师生自付。

2.每届教官及学生伙食费总数的3%作为教学实习部在船的带教业务费,用于教学实习部主任、生活教官、大厨等人员的通信费,教学实习部人员联系业务的交通费,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开支、其它业务费等。此经费由教学实习部主任、生活教官共同管理,每届实习结束向学院提供有关使用清单、发票及帐目。学院保管带教业务费的有关帐目,并接受学校纪委的检查。

 

七、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授课酬金(带教费)

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授课酬金(带教费)用于船舶领导和船舶技术人员承担船舶现场教学任务的授课酬金及其他培训费用。

1.支付标准:每批次每生人民币100元

2.支付程序:带教费由商船学院根据实习名单和支付标准制表核算,并经教务处核实后,学校财务转账给育海公司代为发放,育海公司收款后向学校出具发票。

八、物料费

物料费主要用于实习期间的耗材(墨盒、打印纸等)、生活用品(洗衣粉、洗手液等)、学习用具(笔等)和生活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船上保健用药和医用耗材等,据实报销。

九、经费来源

以上除在校基本工资和学院工作量津贴以外的所有费用均由实习经费支付。

十、上船纪律及公休规定

教学实习船在国内靠港期间,如无特殊情况,教官一般不允许回家。教官下船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公休,需要公休的教官到派出部门登记后报人事处备案,公休期间由人事处发档案工资。不需公休的教官回派出部门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